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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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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八条

有效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标志和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志和界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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