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除防洪、航道疏浚、水工设施维护、输水河道工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破坏大运河遗产本体的工程建设。在大运河天津段世界文化遗产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不得污染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得破坏大运河历史风貌。
大运河天津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在收储或者出让、划拨前,应当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和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