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遗产保护规划,明确文化遗产构成、文化遗产评估、文化遗产保护措施等内容。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规划,明确管控保护、主题展示、文旅融合、传统利用等主体功能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