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实施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