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本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明确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城乡区域统筹协调等内容,并与本市国土空间等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