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条有效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保护的要求,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