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采集、数据流通利用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