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规划布局,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