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