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道路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模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