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宣传和相关知识普及,提高全社会科学、安全、规范排水意识和水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