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应急管理、公安、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