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