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