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