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城镇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运营维护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因撤销、注销等原因终止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负责;无承受单位的,由原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二)自用排水设施及其至市政排水设施连接点范围内的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单位运营维护的,由受托人负责;
(三)产权不清晰、跨区域或者难以确定运营维护责任的,由辖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