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城镇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等工作,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增加对易涝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的清疏频次,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易涝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的巡查,及时排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管网、泵站、井盖、污水处理等设施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
(三)发现污水冒溢、管道堵塞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四)制作并定期更新城镇排水设施运行图,对城镇排水管道进行周期性检测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维修;
(五)发现危及城镇排水设施行为或者违法接驳、违法排水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六)发生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排除隐患;
(七)在暴雨预警信号发布时,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维护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