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本市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禁止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