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本市推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禁止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混排雨水、污水。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