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逐步完善城镇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内涝防治能力、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和再生水利用水平。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