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