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