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镇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管网内窥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