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区域应当分别建设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已建成区域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道路建设等逐步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自用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改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