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利用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