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设施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