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根据城镇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和污泥处理处置、恶臭污染物处理等设施。配套建设的设施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