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