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并可以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经费,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