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