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或者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或者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