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岭南中药材商标使用范围;(二)非法转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岭南中药材商标;(三)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者专用标志;(四)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识,造成消费者误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