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

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品牌相关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