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岭南中药材种植保险产品,构建市场化的岭南中药材种植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保险费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