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依法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已经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已经取得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保护种类,应当整合保护资源,扩大品牌效应。

使用岭南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