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种子种苗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规程。经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检验、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得作为种子种苗使用。

禁止假冒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种子种苗产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