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三章 种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岭南中药材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由受理申请的部门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