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作用提供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建立监测站,开展中药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