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农业农村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促进岭南中药材传统生产技术的继承创新,推动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为载体,指导保护种类生产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支持科研机构继承和研究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培育、种植、采收等技术,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在适宜地区加以推广。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