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统计、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