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长效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