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健全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与经营主体代表定期沟通协商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产业转移相关经营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