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协调能源供应,依法保障产业承接载体、产业转移项目的能源需求,采取减少供应层级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