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产业承接载体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承接载体开展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产业承接载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依法优化产业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