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内的交通、通信、供气、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性、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载体的综合承载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