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第二章 产业承接载体第十条有效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通过托管、共建等形式建设产业承接载体。支持产业承接地在产业转出地建设产业、科创、运营等载体。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