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健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生态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