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