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受委托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处理设施和能力,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标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