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