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或者配备相应的防雨、防渗漏、防外溢的畜禽粪便和污水收集、贮存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